为进一步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工作秩序,创造安全、文明、有序的校园环境,、、《山西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进入校园参与道路交通活动的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所有车辆、人员进入校区后,都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以人为本、方便师生的原则,保障校园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三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在学校的领导下,实行归口管理。校保卫处是校园道路交通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各部门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不断提高师生员工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切实落实校园交通安全责任制,并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协助保卫处共
同做好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凡进入校园的行人、各类車辆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和校园交通标志、道路标线,服从校园交通管理员、门卫执勤人员的指挥和管理,自觉维护校园交通安全。
第二章校园道路管理
第六条 所有出入校园的机动车辆一律凭“太原师范学院机动车辆出入证”出入校门。
第七条 外单位机动车辆未经允许一律禁止驶入校区。对确需进入的车辆,必须按《太原师范学院门卫管理规定》,凭驾驶执照或行驶证在门卫登记后方可进入。
第八条 禁止出租车进入校园,特殊原因(接送病人、搬运重物等)需向门卫讲明情况,经门卫人员报保卫处同意后,方可进入校园。
第九条 严禁无牌照的机动车辆进入校园,严禁无驾驶执照的人员驾车进入校园。
第十条 禁止改装、拼装、大功率燃油助力车进入校园。
第十一条 禁止在校园学习驾驶机动车辆和试刹车。
第十二条 生活保障用车(送食品、清运垃圾等),按学校规定时间段从东门、西门进出;建筑工程用车进出学校,使用单位必须事前规定时间、路线行驶、报保卫处备案,在人流高峰期
无特殊情况不得进入校园。
第十三条 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应严格遵守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按指定的路线行驶,禁止鸣笛,出入校门限速5公里/小时,校内道路限速为20公里/小时。
第十四条 在校园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自觉遵守校周道路安全管理规定和各类交通标志、标线。通过人行道、路口、弯道、减速带时,应谨慎驾驶、减速慢行,主动避让行人和非机动车。
第十五条 机动车辆进出校门,须主动配合门卫检查,携带大宗(件)物品出校门,须凭有关单位(部门)或物品主人出示的书面证明,经门卫查验登记后方能放行。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挪动、破坏交通标志,及进行其它妨碍交通秩序的活动。如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开挖道路时,必须报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并报保卫处备案。施工完毕后要及时将交通设施及交通标志恢复。施工时要设立临时安全措施,竣工后及时清除。
第十七条 来学院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抢险车,不受上述规定限制,门卫应及时将情况报告学校保卫处并及时开启隔离设施。
第十八条 门禁实行之前按现行车辆管理规定执行,门禁系统正式启用后按门禁系统新的管理规定或有关通知执行。
第三章机动车管理
第十九条 机动车包括汽车(大小客车、货车、特种车辆等)、摩托车(二轮、三轮、轻便摩托车)、专用工程车、轮式农用车等。
第二十条 所有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后须服从执勤人员的指挥、检车和管理,严禁在行车道乱停乱放,阻碍交通。校内施工车辆,须按保卫处规定路线,专线行驶。
第二十一条 步行街禁止一切车辆驶入。
第二十二条 校园道路禁止车辆逆向行驶、超速行驶或在非机动车道和禁止机动车通行的道路上行驶,禁止学生在校园内驾驶一切机动车辆。
第四章 非机动车和行人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师生员工应模范遵守学校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和有关制度,主动配合门卫的监督与检查。因工作、学习、来访的校外人员,应遵守学校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在校园骑自行车、电动车,,骑自行车进出校门时应下车推行。严禁在校园道路上逆向行驶、违章带人或双手离把骑行,严禁学生在校园内骑行二轮电动车、二轮摩托车。
第二十五条 进入校园的非机动车,应当在道路右侧行驶,三轮电动车、三轮摩托车禁止进入校园。
第二十六条 校园内行人应走人行道,无人行道的道路应靠右侧路边行走,穿越道路或路口,应确认安全后再通行。儿童在道路上行走须有监护人带领。
第二十七条 校园道路上禁止溜旱冰、滑轮板;禁止边骑车边打手机或骑快车、相互追逐、嬉戏打闹、急弯猛拐等有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五章停放管理
第二十八条 依照维护校园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和方便车辆“就近”停放的原则,由院保卫处负责在校园内适当区域划定停车位,并负责检查。
第二十九条 院内各消防通道严禁停放机动车辆,进入校内的机动车辆严禁在校园内人行道、楼宇出入口、安全出口、车辆与人员集散地通道以及无停车标志的道路和区域停放,车辆必须停放在施划车位内或地下停车场。
第三十条 如校内有特殊大型活动时,进入校园内的所有车辆必须按照预先设立的交通指示牌,或凭校方提供的“车辆通行证”行驶,有序地停放在指定地点。
第三十一条 进入校内的机动车辆,车内物品与车辆安全由
车主负责。
第三十二条 非本校公务车辆、非本校职工车辆,禁止在校园停车过夜。因特殊原因确需在校内停车过夜的,须经保卫处同意,并于进校前在门卫处办理登记手续,按指定的停车场所停放车辆。
第三十三条 本校研究生学员及各种学习培训人员的机动车进校,由相关学院或部门指派专人负责,于开班前集中到校保卫处登记申办机动车通行证出入手续,并确定停车场所,学习培训结束后交回保卫处统一注销。
第三十四条 外来务工单位及在院内承包经营商户的车辆,须持主管部门相关证明及行车证、驾驶证,经保卫处审核同意后办理车辆出入手续。
第三十五条 驾驶员应严格遵守本规定,对不遵守学校规定、无理取闹、打骂管理人员者,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于校园内超速行驶的机动车辆及违章停放的机动车辆,保卫处有权对其驾驶员进行说服教育或劝阻及处罚;对屡教不改者,可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第三十六条 非机动车应在规定的停车棚或划定的停车线内有序停放。
第六章事故处理
第三十七条 校园内发生的一般交通事故,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协调处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除报告校保卫处外,应立即拨打交警122报警电话,事故中有受伤人员的,应同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在120救护车未到达之前,校医院应派医生赶赴现场进行抢救。
第三十八条 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逃逸的,,保卫处协助处理。
第三十九条 师生员工在校外发生交通事故,。
第七章 交通违规处理
第四十条 违反本管理规定的以教育为主,经劝说教育无效或情节较重的,由其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或者由学校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一条 擅自占用校园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秩序,经教育不予立即纠正的,保卫处可请交通部门,将有关车辆、物品进行牵引、搬移现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并进行校内通报。
第四十二条 车辆或行人造成交通设施损毁的,违章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车辆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对有上述条款中违章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
重的责任人,,。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学校其他有关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或条款与本管理规定相抵触的,按本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校保卫处负责解释。